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_FORMAT_LT_##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_FORMAT_GT_##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堵塞监管漏洞,严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协调机制,强化市、县、乡联动机制,在已有农资打假工作基础上,紧盯薄弱环节,实行乡镇监管队伍常态化巡查。一经发现线索,执法队伍及时跟进、严肃查处、一查到底,保障农业投入品供给质量。完善科学选药、合理用药制度,指导种植养殖者科学选药用药,依法合规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安全。要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压实主体责任,积极探索信息化开具模式,提升智慧监管能力,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二、强化区域性优势食用农产品集中上市期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梳理当地农牧渔优势主导产业,调查统计产品集中上市时间和交易区域,建立重点时段监管名录。强化县、乡联动,在上市时间节点,针对区域内生产主体加强质量安全巡查检查,指导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要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查,对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确保优势主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履行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义务,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没有以上相关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附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但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采购、贮存、销售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点检查生猪产品两证一报告、其他畜禽肉检疫合格证明、进口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四、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农资打假、巡查检查等发现的问题信息,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合作。强化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强化信用监管,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失信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要强化行刑衔接,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通报、案件移交、联合执法、研判会商、大要案奖励的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持续保持对食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五、强化宣传引导,推进共治共享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强食用农产品全链条质量管控,营造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关于共治共享,坚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翻印张贴,保障主要生产经营区域全覆盖。同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印发明白纸、告知书等方式,将科学种养技术、合理用药知识等在田间地头、养殖场所扩大宣传,指导农业生产主体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兽药、安全生产休药间隔期等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农批市场规范提升行动,对农批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要联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对不法生产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文章来源:《畜牧兽医科学》 网址: http://www.cmsykx.cn/zonghexinwen/2020/0918/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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