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福音,畜牧业发展的保障熊大仕(中国畜牧兽医学会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兽医杂志》名誉主编北京农业大学教授)喜读人民日报一九八五年三月五日登载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倍感高兴。高比业直直相牧区区两畜治治。展自自位发省省地力各的的大和文要,会全重构学载最结医登版物兽未一食牧议第民畜建在人国会放善全学的改议医有出建兽,指我牧载再,畜登一此国文府因全全政。由都和作并报党工。,日在传例市。宣条辖的的“直够”,载区不例登治是条文自然“全省显好均有传作物所宣该刊和的应医报"们兽日例我牧性条,畜国“,时市全较之辖于"善例能条才“”,督。例监用条真作“认的好并大论”,极讨例到好条起习“病学守疫应遵灭先格消首严和者能制作才控工众为医群,兽,力牧传威畜宣的。体好大登全作最补们众挥子我群发日”,关"的例有例当条向条适“需“个行必使一执还务选真《。。报认例行日了条执的为“确市行正辖执的兴的是在我有生之年看到了我国为发展畜牧业的决心和信心。这个“条例”的发布是及时雨,为畜牧业的大发展铺平了道路。同时“条例”的本身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因为它有着明确的目的——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大家知道,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畜牧战线上养殖业发展迅速,今后还会有更大的发展,这也正是本“条例”发布的必要性。“条例”虽仅有六章二十五条,但言简意赅,代表了畜牧兽医工作者的心声。我虽已年迈,但仍要以“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作为座右铭,我不仅要好好学习,还希望广大畜牧兽医工作者认真学习,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做到恪守不渝,持之以恒。在具体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中会有阻力、会有困难的,只要我们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在本世纪末国民经济总产值翻两番为奋斗目标,到那时将无愧于畜牧兽医工作者这一光荣;称号。让我们携手并肩为畜牧业大发展努力吧!为“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发布而欢呼胡祥璧(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我国兽医科学工作者期待已久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目前已由国务院正式发布,从此.我国畜禽防疫工作有法可循的时代开始了,所以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大喜事。众所周知,防疫如防火,在医学上如此,在兽医学上也不例外。为了预防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特别是那些烈性的以及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以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光有防疫的技术是不够的;技术那怕再好、再先进,如果没有防疫法规的支持,技术也将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许多畜牧业发达的国家都制订了完善的或者比较完善的兽医防疫法规并严格付诸实施,因而能够有效地控制畜禽疫病,把它们一个接一个地加以消灭,保证了畜牧业生产的安全发展。我国自从建国以来,畜禽防疫工作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有了飞跃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全国的兽医工作水平有了全面的提高,广大兽医工作者勤勤恳恳,认真负责,他们的功绩是不可磨灭的。但是,畜禽疫病总是控制不住,一时控制住了,过些时候又复发,此起彼伏。“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要消灭的八个主要疫病中,只有牛瘟一个病彻底就范,其余的七个,一个也没有彻底消灭,国内原来没有的病,也陆陆续续地从外面引进来了,令人痛心。但这不是我们的防疫技术不行,也不是我们的防疫人员不行,而是因为我们是在光凭技术孤军作战,没有相应的法规作后盾,人家不听我们.的,我们无法可循,就一筹莫展了。如今有了“条例”,我们就如虎添翼,可以大干一番了。畜牧业正面临大发展的形势,我们一定要按“条例”办事,好好地运用法规的威力,推动整个畜禽防疫工作,开创兽医工作的新局面,使那些随意散播疫病或引进疫病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使我们原来就相当先进的防疫手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后,我愿借此机会向许多曾为本“条例”的起草、讨论、定稿以及进行呼吁奔走,做了大量工作、任劳任怨,默默无闻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由 a塌认真贯彻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船(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兽医杂志》主编北京农业大学教授)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并指出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这对于我们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来说是盼望已久的一件大喜事。这一条例的颁布,不仅对于预防和消灭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以保障畜牧业的大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扑灭人畜共患病,以维护人民身体的健康也将起重要作用。它虽然还不是一套完整的兽医法规,仁经国务院颁布却具有法令性质,应当认真宣传、领会和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世界上是颁布畜牧兽医法规最早的国家之一。如七十年代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中便记载有“厩苑律”,据之汉相肖何增订九章之律的“厩律"等,便以之为蓝本。以后的唐代等也曾多次颁布过关于畜牧兽医的法令。在国外一般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有兽医法规等的颁布。我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颁布是国家重视人畜健康,振兴中华以及全面走向法治的一个标志,同时也是我国兽医科技工作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标志。“条例”分总则、畜禽传染病的预防、畜禽传染病的扑灭、监督管理、奖惩及附则六章,共25条。其中指出“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并对本条例“负责解释”,这便结束了以前职责不清,各行其事的状况,而有利于采取统一措施,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扑灭。“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农牧部门的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和使“条例”付诸实施都必须依靠兽医科技人员。因此我国兽医人员应当认为执行“条例”是我们的光荣职责,同时也是应尽的义务。按照国际惯例,兽医人员在执行兽医法或法兽医学鉴定等,一般也都认为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如苏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曾规定:“任何兽医工作者,在被要求施行法兽医鉴定时,没有特殊的原因不能拒绝执行这一义务”等。这虽然与监督和执行本防疫条例有所不同,但作为兽医人员来说不仅不应拒绝,而是有义务自觉的执行条例的,当然有关饲养单位和个人更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同时要保证本条例的贯彻,不仅需要依靠兽医技术,还需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措施。在“奖惩”一章中指出:“对在畜禽防疫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而且也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上述措施的具体化,同时也是贯彻条例的必要保证。在执行“条例。中还要中西兽医人员团结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为防病灭病,携手前进。在我国当前政治安定、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的大好形势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颁布,必然会促进我国畜牧业的大发展,加速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人民的食物构成,逐步实现以粮为主转化为以乳、肉、蛋为主。“条例”的发布也为我国制定一个完备的兽医法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应当竭诚拥护,认真贯彻执行,为保护人畜的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1—4一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精液、种蛋。第三条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主管地区的畜禽防疫工作。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第五条农牧渔业部应根据国内外畜禽疫情和畜牧业生产、保护人畜健康需要,规定和公布畜禽的防疫、检疫对象。第二章畜禽传染病的预防第六条各级农牧部门应宣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有关畜禽防疫的政策法令,制订并组织实施防疫规章制度和防疫计划,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防止畜禽传染病的发生。为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应加强基层畜禽防疫机构的建设,充实人员、设备,总结,推广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和畜牧保险制等新经验,把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第七条畜禽饲养场、仓库、屠宰厂、加工厂和种畜场的建设,必须符合防疫要求。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农牧部门的防疫计划,做好畜禽的预防注射、检疫、驱除寄生虫等工作。第八条家畜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以下简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凡有条件到饲养户(或饲养单位)检疫的,应到饲养户(或饲养单位)检疫,条件不具备的,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检疫。到市场出售家畜,必须持有检疫证明,无证不得进入市场,当地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家畜运出县(市)境,必须待有检疫证明,并向县级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报告,由县级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明承运。第九条家禽的检疫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必须有厂方出具的检疫证明,家畜胴体并须加盖验讫印章。其他单位、个人屠宰家畜,必须由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出具一5一…::;;淄畜产品检疫证明,胴体并须加盖验讫印章。第十一条畜禽产品凭前条第二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检疫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明承运。第三章畜禽传染病的扑灭第十二条发现畜禽患传染病或疑似患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采取隔离等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畜禽防疫机构,接受其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时,当地畜禽防疫机构必须立即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同时由当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划定疫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疫区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农牧渔业部划定疫区并发布封锁令,报国务院备案。禁止从疫区购买、运出畜禽和畜禽产品,当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有权对疫区患病畜禽及其同群畜禽采取扑杀、销毁等防疫措施。解除封锁令的程序与前款发布封锁令的程序相同。第十四条发生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当地农牧部门必须及时通知卫生部门,共同采取扑灭疫病的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农牧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应查验畜禽或畜禽产品的检疫证明,并可抽检。对于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应实施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第十七条农牧部门按照第十条第一款 r,6一的规定,应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执行本条例和《肉晶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厂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并有权制止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畜禽产品出厂。农牧部门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在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派驻兽医。第五章奖惩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畜禽防疫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人员到车站、港口、机场、饲养场、种畜场、厣宰厂、加工厂、仓库、市场等场所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一条农牧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检疫、防疫工作可收取检疫、防疫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野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转载自《人民日报>)1985年3月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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